事故發生後,除照顧孩子的醫療、穩定孩子的情緒外,法律訴訟賠償也是很重要的,當決定要提起訴訟應做哪些準備呢?
●我如何決定採取和解或訴訟?
1.當事故發生後,以下幾個問題可做為採取和解或訴訟的判斷參考:
A.對方的事故責任歸屬明確與否?
B.對方有無賠償和解誠意?
C.對加害人訴訟的目的為何?
D.對方賠償能力如何??
E.勝訴後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F.證據充分與否?(訴訟勝訴的機率如何?)
G.能夠投注的時間、人力、金錢為何?
2.循訴訟程序處理費時費錢,可能會拖很久才能確定賠償金額,且對方脫產的可 能性高,就被害人的角度來說,和解可能更快獲得賠償,所以可以和解的話,被害人可以選擇和解,對自身會較有利;但如果事件責任之歸屬有爭議、加害人有意逃避賠償責任,無意和解,或被害人認為加害人應被懲罰,或涉及社會其他兒童的權益與安全時,可以選擇進入訴訟程序。
●事故發生後,採取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何不同?
刑事訴訟是為處罰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民事訴訟是讓被害人或家屬從訴訟中得到補償。
●事故發生後,加害人與應該連帶負責的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1.如果因為加害人故意或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加害人必須負起刑事與民事兩部分的法律責任:
A.刑事責任:例如加害人可能構成殺人、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普通傷害、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遺棄、公共危險等罪,依法將判處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
B.民事責任:加害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殯葬費、醫藥費、扶養費、勞動能力損失、增加生活上需要等;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另應注意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2.連帶負責人的賠償責任規定。
●什麼是連帶賠償責任?
1.所謂連帶責任,是指數位債務人(應負法律責任之人)對債權人(有請求賠償權利之人),個別均負全部責任,債權人可以依不同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居住地所在等因素,一次向部分或全體債務人請求全部或一部份之損害賠償額,一般可能發生在:
A.共同侵權行為人。
B.僱主與受僱人。
C.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
2.以下情形成立連帶責任:
-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加害人於受僱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其僱主連帶負有賠償責任。
●若加害人避不見面時,我該怎麼辦?
1、刑事方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可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告訴,或委請律師直接向地方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訴,若被告始終不出庭,可能會遭拘提或通緝,強制其到庭。
2、民事方面: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若加害人有脫產之虞,被害人可於起訴前或起訴後,提供擔保金對其財產聲請假扣押,就實務上而言,擔保金通常為請求之總額的三分之一;若加害人提供全額擔保,免為假扣押。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雙方仍可試行和解,若和解不成,於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得對加害人之財產施以強制執行。
●若我採取法律途徑處理,遭到對方威脅時,我可以怎麼辦?
對方可能涉嫌恐嚇人身安全罪,我方應設法保存證據,例如:錄下對方恐嚇的言語或請求在場證人作證,報警求助或逕行提出刑事告訴。
●提起訴訟應注意哪些事項?
1.訴訟開始前:
A.應盡量掌握有關證據,如驗傷單、車禍肇事現場圖、照片、監視錄影畫面、錄音帶、錄音光碟及其他人證、物證..等。
B.在還未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只要與加害人談話,最好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可以全程連續錄影,或是留下書面記錄、證據,或請第三人陪同在場,以保留相關證據。
2.訴訟進行中:
A.應遵照檢察官、法官通知書或當庭指定之日期到法庭應訊,並適時提出書狀及聲請調查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B.儘可能準備書面資料,以條列式扼要陳述,避免出庭緊張答非所問。
C.請保留收受之原始信封,注意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及判決書的日期,以免延誤聲請再議及上訴的時間。
D.注意戶籍地址或送達地址,務必有人收受掛號信,以防漏收或遲收法院通知。
●訴訟通常花多久的時間?
法律訴訟不管民事或刑事,通常經歷第一審,第二審,甚至第三審之程序,時間長短不一定。整個訴訟由開始到結束的時間,快則數個月,慢則數年。
註:民事訴訟如果請求數額在150萬元以下,只能進行到第二審,第二審判決後,即告確定,不能再上訴第三審。
●事故發生後,誰有權提出刑事告訴與自訴?到哪裏提出?
1.
A.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均可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如果被害人死亡,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都可以提出告訴。如果被害人是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或兒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也可以獨立提出告訴。
B.被害人亦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為之。自訴之提起,法律規定應委任律師行之,否則自訴不合法。
2.
A.告訴:提出告訴者得向警察機關報案,表明要提起告訴;或至地檢署按鈴申告或撰寫告訴狀送交地檢署。
B.自訴:委請律師撰寫自訴狀,送交地方法院刑事庭。
●提起訴訟有無時效限制?
1.刑事訴訟:
A.告訴乃論之罪:法律有特別明訂須告訴乃論者,例如普通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等罪(詳細請參閱刑法第277、284、287條之規定),必須在知道加害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自訴。
B.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他法律未明訂須告訴乃論者,則無告訴期間之限制,但仍有追訴時效之限制。
2.民事訴訟:
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那天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開始,在不知有損害或賠償義務人的情況下,逾十年者亦同(如於 第9年11個月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請求權之行使期間僅剩1個月,而非仍有2年期間)。若請求權時效消滅,對方可以提出時效抗辯,官司可能會敗訴,所以被害人應特別注意時效期 間,以免喪失應有的權益。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2007)。走出創傷~法律實務手冊。台北市:靖娟兒童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