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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法律Q&A--和解篇

●對被害人方面,和解有什麼好處?

對被害人而言,和解可省錢省事,可以快點拿到賠償金額;而對加害人而言,則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若對方想與我談和解,我要如何處理?

簡易處理程序如下:先估算損害賠償的金額(包括實際支出的部分,預期會支出的部分,精神損害等),再考慮決定自己可以接受的和解金額。然後選擇合適的和解方式,進行和解協商。如果不是當事人自行洽談和解,需注意來談和解的人是否獲得充分的授權。協商最好有證人在場,也可錄音,以避免事後爭議。另外應拿到和解金額或獲得充分擔保,再撤回民、刑事訴訟或拋棄相關請求權利。

●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包含哪些項目?

1.當兒童受傷時,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如下:

(1)醫療相關費用:如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交通費…等。

(2)增加生活需要的費用:如義肢、必要之看護費、整型手術…等,此部分費用不以實際支出者為限,但需要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所需次數及單價。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金額:

        A.勞動能力減少的程度:

           若因殘廢而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法院審定通常依據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B.勞動年數及所得額:

           兒童依勞基法不得工作,此處是指未來之勞動能力,一般而言,自被害人滿二十歲起算至滿六十五歲一般退休年日止,依基本工資計算,但需扣除年利率    5%之期前利息。

          *註:所得如有報稅等資料,可做計算基準,否則依基本工資計算,計算時因為是一次給付,所以用「霍夫曼表」表計算,扣除期前利息。

(4)慰撫金:被害人可依精神上及肉體上所受痛苦,要求對方賠償金錢。

(5)心理治療費用:經過診斷,請機構開立有心理諮商必要之證明。

2.當兒童死亡時,除了治療期間上述A、B之費用外,還要包含殯喪費、及對兒童父母的慰撫金等。

3.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時,依該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造成的損害,消費者(被害人)可以向企業經營者(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事故發生後,誰有權請求賠償?應該向誰請求賠償?

1.被害人存活,請求賠償的權利屬於被害人,但如果被害人死亡,則原則上屬其父母及其實際支出相關費用的人。

2.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如果加害人是在工作時發生事故或者加害人是未成年,則可分別向雇主或其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賠償責任。


●和解的途徑有哪幾種,有無時間限制,要如何申請?另外,我該如何選擇對我最有利的方式?

項目

雙方自行和解

鄉鎮市區公所中的

調解委員會調解

法院中調解或和解

1.申請時間

隨時都可以商談和解

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法官會要求調解。

起訴前及第一審訴訟中,可聲請調解;至於訴訟上之和解,隨時都可以試行。

2.申請方式

不需要申請

當事人可以用書面或言詞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起訴前聲請調解者,當事人應以書面表明請求事實之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及相關文書證據。

3.費用

 

無

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依實際費用支付之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報酬。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需繳聲請費。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繳聲請費。

4.案件類別

民、刑事案件

民事事件、告訴乃論罪之刑事案件。

(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可行調解)

A.民事案件:行民事之和解及調解。

B.刑事案件:無論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在法官勸諭下,亦可行和解。

5.選擇考量

A.是最省時、省事又省錢的方法。

B.和解書需經公證,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才有執行力。

C.盡量選擇當場付清或其他有保障之給付方法。

A.可省去訴訟的麻煩及縮短處理時間。

B.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C.若對方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

A.進入訴訟程序,要花較多時間、金錢。

B.和解書與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C.若對方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

D.達成訴訟上和解後,可向法院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若加害人不履行和解書內容,我該怎麼辦?

和解或調解的方式有三種:

1.自行和解:

   A.若和解書有經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執行。

   B.若和解書未經公證即無法律效力,所以必須經過法律訴訟程序,待勝訴判決後,始可強制執行。

2.鄉鎮市區公所中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均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法院之調解或和解: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2007)。走出創傷~法律實務手冊。台北市:靖娟兒童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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